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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办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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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inwen.mobi 发表于 2025-6-27 09:47:06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》,旨在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、协同共享、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,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。该方案提出了十项重点任务:1. 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:“信用中国”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。行业主管部门按统一标准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内信息,原则上不公示领域外信息。2. 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: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、一般、严重三类。轻微失信信息可不予公示或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,确需公示的,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;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3个月,最长1年;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1年,最长3年。各领域具体分类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在“信用中国”网站发布。3. 明确信用修复申请渠道:最短公示期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。“信用中国”网站接受各类信用修复申请,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办理。各地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信用修复线下服务窗口。4. 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:申请材料包括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。鼓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直接获取证明材料,推广“两书同达”模式。5. 压实信用修复办理责任:按照“谁认定、谁修复”原则,“信用中国”网站收到申请后推送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。已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和信息系统的部门要与“信用中国”网站深度联通,未建立的由“信用中国”网站开设账号办理。6. 明确信用修复办理期限:“信用中国”网站一般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。行业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推送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,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提供给“信用中国”网站,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。7. 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:信用修复后,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,并向“信用中国”网站提供结果。“信用中国”网站同步停止公示,反馈申请人,有关部门更新信用评价结果,解除失信惩戒措施。“信用中国”网站统一汇总、每日更新、共享修复结果,并提供修复决定书下载服务。8. 健全异议申诉处理机制: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公示内容、期限、修复结果等有异议的,可通过“信用中国”网站或直接向行业主管部门提起申诉。“信用中国”网站收到后推送给相关部门,部门处理后将结果提供给网站。9. 协同推动破产重整、破产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: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,企业持法院裁定书申请信用修复,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暂时屏蔽信息等方式帮助企业暂时恢复信用,解除惩戒措施。执行完毕后,重新评定企业信用状况,更新信息并共享。在“信用中国”网站设立相关企业信用修复专区。10. 规范征信机构使用信用信息行为:征信机构产品和服务涉及已修复、不再公示的失信信息,应与“信用中国”网站一致。“信用中国”网站与征信机构建立共享机制,实现结果同步更新。中国人民银行加强对征信机构监管,打击有偿删除、公示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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